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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41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給與被告飲食、物品,並供用必需衣類、寢具及其他器具,係依原條文第三
    十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為配合準用規定之刪除,
    爰增訂本條。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給與被告飲食、物品,並供用必需衣類、寢具及其他器具,係依現行條文第
    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為配合準用規定之刪除
    ,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