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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34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被告得閱讀之書籍,除依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規定自備者外,亦得由看守所設置
    圖書設施備置提供,以維護被告閱讀權益,爰予酌修。又原條文後段有關書籍檢
    查規定,於第九章保管已有規範,配合刪除。
三、為符合被告無罪推定身分及社會趨勢,於第二項規定看守所得提供資訊設備予被
    告使用,例如使用資訊設備閱覽法院提供之電子卷證,以充實其法律資源。至於
    係單機電腦、機關內部網路或連外網路,屬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得由看守所考
    量輔導、管理、經費預算或技術等因素,斟酌實際情形辦理。又如被告之接見、
    通信等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受有限制,其使用資訊設備時自應配合(例
    如僅能使用無對外連線之設備),併予敘明。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被告得閱讀之書籍,除依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規定自備者外,亦得由看守所設置
    圖書設施備置提供,以維護被告閱讀權益,爰予酌修。又現行條文後段有關書籍
    檢查規定,於第九章保管已有規範,配合刪除。
三、為符合被告無罪推定身分及社會趨勢,於第二項規定看守所得提供資訊設備予被
    告使用,例如使用資訊設備閱覽法院提供之電子卷證,以充實其法律資源。至於
    係單機電腦、機關內部網路或連外網路,屬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得由看守所考
    量輔導、管理、經費預算或技術等因素,斟酌實際情形辦理。又如被告之接見、
    通信等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受有限制,其使用資訊設備時自應配合(例
    如僅能使用無對外連線之設備),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