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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32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被告死亡後勞作金及慰問金之發給,係依原條文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為配合準用之刪除,爰為本條之規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被告死亡後勞作金及慰問金之發給,係依現行條文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刑
    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為配合準用之刪除,爰為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