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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31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被告因作業致受傷、罹病、死亡應發給慰問金之規定,係依原條文第三十八
    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為配合刪除原羈押法之準用規定,爰於第一
    項明定被告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補償
    金。
三、為符合法規命令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必須具體明確,爰於第二項規定,有關
    補償金發給金額、申請程序、領受人資格等事項,授權由法務部以辦法定之。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被告因作業致受傷、罹病、死亡應發給慰問金之規定,係依現行條文第三十
    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為配合刪除現行羈押法之準用規定,爰於
    第一項明定被告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
    補償金。
三、為符合法規命令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必須具體明確,爰於第二項規定,有關
    補償金發給金額、申請程序、領受人資格等事項,授權由法務部以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