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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28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被告之作業,乃係依其志願決定參加與否,為使參與作業之被告獲得適當休息,
    爰於第一項明定被告停止作業之時間。另為平復被告喪親之哀慟,於同項第二款
    特別設有直系親屬、配偶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之停止作業規定,上開停止作
    業日數得分次停止。除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外,如尚有其他特殊事由,亦宜予停
    止作業,爰設第三款規定,以資周延。所定「看守所認為必要時」,可包括發生
    重大事故、傳染病預防、辦理輔導活動、用電管制,或被告因個人因素,不適於
    參與作業等情形。
三、為利看守所內部事務運作順暢,於第二項明定就炊事、打掃及其他需急速之作業
    者,除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不停止作業。
四、被告如有第一項之情形,於停止作業日仍願意作業者,看守所基於人道考量,如
    符合看守所管理需求,得從其意願辦理,自不待言,爰為第三項規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被告之作業,乃係依其志願決定參加與否,為使參與作業之被告獲得適當休息,
    爰於第一項明定被告停止作業之時間。另為平復被告喪親之哀慟,於同項第二款
    特別設有直系親屬、配偶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之停止作業規定,上開停止作
    業日數得分次停止。除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外,如尚有其他特殊事由,亦宜予停
    止作業,爰設第三款規定,以資周延。所定「看守所認為必要時」,可包括發生
    重大事故、傳染病預防、辦理輔導活動、用電管制,或被告因個人因素,不適於
    參與作業等情形。
三、為利看守所內部事務運作順暢,於第二項明定就炊事、打掃及其他需急速之作業
    者,除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不停止作業。
四、被告如有第一項之情形,於停止作業日仍願意作業者,看守所基於人道考量,如
    符合看守所管理需求,得從其意願辦理,自不待言,爰為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