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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26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訂定合理作業課程,第一項明定被告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
    其勞動能率並依一般人平均工作產能酌定。
三、為提升被告作業技能,爰於第二項規定看守所得延聘具有專業之人員協助指導被
    告作業。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訂定合理作業課程,第一項明定被告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
    其勞動能率並依一般人平均工作產能酌定。
三、為提升被告作業技能,爰於第二項規定看守所得延聘具有專業之人員協助指導被
    告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