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為訂定合理作業課程,第一項明定被告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
其勞動能率並依一般人平均工作產能酌定。
三、為提升被告作業技能,爰於第二項規定看守所得延聘具有專業之人員協助指導被
告作業。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訂定合理作業課程,第一項明定被告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
其勞動能率並依一般人平均工作產能酌定。
三、為提升被告作業技能,爰於第二項規定看守所得延聘具有專業之人員協助指導被
告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