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24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被告與看守所間為公法上關係,惟被告屬無罪推定之性質,並無必須作業之義務
    。原條文第十六條規定「令其作業」之文字用語,容易造成強制勞動誤解,基於
    無罪推定原則,除經檢察官或法官禁止接見通信或罹患傳染病、惡性重大顯有影
    響他人之虞或違規受懲罰等不適宜作業者外,看守所得准被告依其志願參加作業
    ,爰於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規定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看守所發展作
    業項目,提升作業效能。
三、為使作業兼具實益性,並顧及被告健康情形,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作業應斟
    酌衛生、生活輔導、經濟效益等因素,妥為選定。此外,看守所亦應按作業性質
    分設各種作業場所,有關作業種類、設備、材料,應注意被告之安全及衛生。
四、看守所之作業項目,應參酌社會發展與產業需要,以符社會及市場需求,俾進一
    步使被告在看守所習得之技能得與將來之就業相結合,爰為第四項規定。
五、為維持看守所環境清潔及確保所內必要事務之運作,爰於第五項明定炊事、打掃
    、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看守所指定之事務,得由被告為之,並視同作業。
六、為落實生活輔導功能,於第六項增訂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看守所發展職
    業訓練項目,提升訓練效能。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被告與看守所間為公法上關係,惟被告屬無罪推定之性質,並無必須作業之義務
    。現行條文第十六條規定「令其作業」之文字用語,容易造成強制勞動誤解,基
    於無罪推定原則,除經檢察官或法官禁止接見通信或罹患傳染病、惡性重大顯有
    影響他人之虞或違規受懲罰等不適宜作業者外,看守所得准被告依其志願參加作
    業,爰於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規定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看守所發展
    作業項目,提升作業效能。
三、為使作業兼具實益性,並顧及被告健康情形,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作業應斟
    酌衛生、生活輔導、經濟效益等因素,妥為選定。此外,看守所亦應按作業性質
    分設各種作業場所,有關作業種類、設備、材料,應注意被告之安全及衛生。
四、看守所之作業項目,應參酌社會發展與產業需要,以符社會及市場需求,俾進一
    步使被告在看守所習得之技能得與將來之就業相結合,爰為第四項規定。
五、為維持看守所環境清潔及確保所內必要事務之運作,爰於第五項明定炊事、打掃
    、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看守所指定之事務,得由被告為之,並視同作業。
六、為落實生活輔導功能,於第六項增訂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看守所發展職
    業訓練項目,提升訓練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