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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117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次修法幅度甚大,為利研訂授權法規,及進行準備、宣導等新舊法銜接事項,
    爰為本條規定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本次修法幅度甚大,為利研訂授權法規,及進行準備、宣導等新舊法銜接事項,
    爰為本條規定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