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審檢分隸後,法院隸屬於司法院。本條規定之施行細則,自應修正由行政院會同司法 院定之。
有關本法之施行細則,有由司法行政部另行訂定之必要,故增列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