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軍事
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參照),爰明定依軍事審判法羈押之被告準用本法之規
定,以精簡立法。
三、軍事監獄、看守所所因應軍事審判法於一百零二年間修正,已於一百零三年一月
十四日裁撤,有關戰時軍事犯收容期間之戒護、作業、教化輔導、接見、性行考
核、教誨教育、身心治療等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依相
關矯正法規辦理,併予敘明。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軍事
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參照),爰明定依軍事審判法羈押之被告準用本法之規
定,以精簡立法。
三、軍事監獄、看守所所因應軍事審判法於一百零二年間修正,已於一百零三年一月
十四日裁撤,有關戰時軍事犯收容期間之戒護、作業、教化輔導、接見、性行考
核、教誨教育、身心治療等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依相
關矯正法規辦理,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