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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112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被告在所死亡之屍體無人請領,應如何處理,係依原條文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
    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辦理,為配合該原條文第三十八條刪除,爰為本條規定。又
    本條所定通知之對象,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被告在所死亡之屍體無人請領,應如何處理,係依現行條文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
    行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辦理,為配合該現行條文第三十八條刪除,爰為本條規定
    。又本條所定通知之對象,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