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被告在所死亡之屍體無人請領,應如何處理,係依原條文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
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辦理,為配合該原條文第三十八條刪除,爰為本條規定。又
本條所定通知之對象,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被告在所死亡之屍體無人請領,應如何處理,係依現行條文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
行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辦理,為配合該現行條文第三十八條刪除,爰為本條規定
。又本條所定通知之對象,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