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被告出所時衣類及旅費之準備,係依原條文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八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為配合該條文之刪除,爰增訂本條規範之。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被告出所時衣類及旅費之準備,係依現行條文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 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為配合該條文之刪除,爰增訂本條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