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增加「釋放」二字,俾使文義更為明確。 三、第二項未修正。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增加「釋放」二字,俾使文義更為明確。 三、第二項未修正。
一 第一項未修正。 二 配合司法行政部之更名,爰將本項之「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