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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105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五五號解釋意旨,受刑人之訴訟救濟,旨在賦予受刑人獲及時
    有效救濟之機會,從速確定爭議,除有利受刑人之權利保障外,亦有助於獄政管
    理。參照上開解釋意旨,爰明定此類訴訟事件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
    項第六款之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程序原則上適用行政訴訟法
    簡易程序規定;另考量監所收容人多屬社會經濟弱勢,為符實質平等原則,明定
    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三、再以,考量其事件特殊性而另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此亦為司法院釋字
    第七五五號解釋宣示之價值判斷,另德國受理受刑人與被告訴訟之刑事執行法庭
    ,亦不採言詞辯論程序。又為有效利用司法資源,並明定此類事件之裁判書類得
    引用申訴決定書之記載及理由為之,減輕法院裁判書類製作負擔,將有限資源用
    於解決監所與收容人之爭議與衝突;並規定應補充記載理由之情形,以維被告權
    益,爰為第二項之規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五五號解釋意旨,受刑人之訴訟救濟,旨在賦予受刑人獲及時
    有效救濟之機會,從速確定爭議,除有利受刑人之權利保障外,亦有助於獄政管
    理。參照上開解釋意旨,爰明定此類訴訟事件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
    項第六款之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程序原則上適用行政訴訟法
    簡易程序規定;另考量監所收容人多屬社會經濟弱勢,為符實質平等原則,明定
    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三、再以,考量其事件特殊性而另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此亦為司法院釋字
    第七五五號解釋宣示之價值判斷,另德國受理受刑人與被告訴訟之刑事執行法庭
    ,亦不採言詞辯論程序。又為有效利用司法資源,並明定此類事件之裁判書類得
    引用申訴決定書之記載及理由為之,減輕法院裁判書類製作負擔,將有限資源用
    於解決監所與收容人之爭議與衝突;並規定應補充記載理由之情形,以維被告權
    益,爰為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