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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5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一、本條刪除。
二、因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三項已規定假釋審議要項,現行規定已不合時宜,
    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