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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監獄行刑法修正第四條明定少年受刑人年齡及同法第二十八條有關返家探視
    之規定,且返家探視並未以年齡作為相關審查要項,現行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予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