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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77 條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一、原條文改列為第一項。
二、鑒於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應配合九十四年二月二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上開條文之
    施行日期為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無須以命令定之故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