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條文改列為第一項。 二、鑒於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應配合九十四年二月二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上開條文之 施行日期為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無須以命令定之故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