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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66 條
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
一  為符合監獄組織條例故將「課」改為「科」。
二  增列調查分類科及女監之主管人員以便審查有關受刑人個性身心狀況及女受刑人
    事項。
三  作業導師係作業科職員,本條已列有作業科,故不宜再列作業導師。
四  既規定教化科長任主席,紀錄人員宜由其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