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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28-1 條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
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
縮短刑期為善時制度的方法,歐美各國於十九世紀初期即已實施,對於行狀良好受刑
人以其成績予以縮短應執行之刑期,促其改過遷善,成效甚佳,頗合行刑獎勵旨趣。
臺灣臺東外役監自實施縮短刑期制度以來,使受刑人囚情安定,競尚進取,作業成績
亦極良好,是為成功之例證。故宜推廣實施;特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