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
縮短刑期為善時制度的方法,歐美各國於十九世紀初期即已實施,對於行狀良好受刑 人以其成績予以縮短應執行之刑期,促其改過遷善,成效甚佳,頗合行刑獎勵旨趣。 臺灣臺東外役監自實施縮短刑期制度以來,使受刑人囚情安定,競尚進取,作業成績 亦極良好,是為成功之例證。故宜推廣實施;特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