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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28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配合監獄行刑法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爰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三款。現行第一項第四款
移列為第一項第三款,現行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亦配合刪除。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
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
一  少年受刑人因就學之需要准其外出,列為處遇項目,故將第三款予以修正。
二  准與親屬在指定處所同住,就臺灣臺東外役監實施情形觀實,對於受刑人有極佳
    之影響,有益教化,故增列第四款、
三  第一項第三款及增定之第四款,宜詳訂實施辦法,以利執行,故增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