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條文對一般受刑人偏重作業成績,有失平衡,宜修正各項成績均為四分。 二 責任觀念及意志宜修正為教化結果,以資明瞭。 三 少年受刑人各項成績分數,亦宜列明,以利執行,惟處遇少年犯偏重教育教誨, 故將教化結果列最高分,操行次之,作業又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