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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20 條
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
一  原條文對一般受刑人偏重作業成績,有失平衡,宜修正各項成績均為四分。
二  責任觀念及意志宜修正為教化結果,以資明瞭。
三  少年受刑人各項成績分數,亦宜列明,以利執行,惟處遇少年犯偏重教育教誨,
    故將教化結果列最高分,操行次之,作業又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