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之增訂及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責任分數類別之修正 ,並使目前在監服刑之受刑人及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 條之一等條文修正生效前犯罪結果已發生、已經判處刑罰確定正等待執行或假釋 出獄人已經發生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者,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適用其累進處遇 之責任分數,爰參酌並配合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及體例,增訂本條規定,以求衡平 。 三、法律修正日期均以「法律生效日」為基準,俾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