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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19-1 條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一、第一項本文僅規定法律修正施行之年度,爰明定法律修正生效之月份及日期,並
    統一原條文之「修正施行」、「修正公布」之用語,以「修正生效」為基準,以
    避免疑義。
二、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但書之適用範圍尚欠明確,爰詳予規定。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一  配合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之增訂,增訂本條規定為過渡條款。
二  明定目前監執行受刑人及在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一等條文修正施行前
    已犯罪者或已發生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者,仍適用八十三年六月六日修正公布之
    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定其責任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