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項屬內部行政事項,不須於本細則規定,爰予刪除。 三、現行第二項前段列為本條規定,並配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將「判決書」修正為「 裁判書」、「指揮執行書」修正為「指揮書」。另現行第二項後段部分屬移監之 程序規範,由於新收入監與移監性質及作業程序不同,且「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 辦法」已明確規範受刑人移監之資格條件、作業程序及辦理方式等事項,爰予刪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