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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媒體依本法第八條請求採訪時,應以書面申請,書面格式並由監督機
    關定之。
三、第二項規定境外媒體請求採訪或採訪內容於境外報導時,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核
    准。
四、第三項規定媒體採訪涉及監獄人員或個別受刑人者,監獄應取得受訪者之同意始
    得為之。
五、第四項規定為維護受刑人或相關人員(包含家屬、被害人及其家屬)等受訪者之
    尊嚴、人格權以及隱私權等,監獄得採取適當措施予以維護。
六、第五項規定針對兒童或少年、性犯罪或家暴、疾病或其他法令有限制或禁止報導
    規定之特定對象或內容,媒體應遵循其相關規範,避免觸法或違背新聞倫理。
七、第六項規定媒體進行採訪如有影響監獄安全或秩序之情形,得停止之。
八、第七項規定媒體於採訪後報導前應事先告知監獄或受刑人,以避免報導內容與事
    實有所出入。如媒體報導內容有不符合採訪內容及事實情形,監獄或受刑人得要
    求媒體更正或以適當方式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