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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規定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八條請求參觀應以書面為之。
三、第二項規定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四、第三項規定監獄應事先審慎規劃參觀動線,以避免侵害受刑人之隱私或其他權益
    。
五、第四項規定民眾或媒體參觀前,監獄應告知之遵守事項。
六、第五項規定參觀者有違反第四項規定之行為者,監獄得停止其參觀。
七、第六項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條意旨「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
    全發展」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請求參觀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師長或
    其他適當之成年人陪同為之。
八、現行第一項前段「為研究學術或有正當理由請求參觀監獄經許可者」之規定,與
    本法第八條之規範意旨不符;另現行第一項後段「男性參觀人員參觀男監,女性
    參觀人員參觀女監。但有特殊理由,經典獄長許可者,不在此限。」惟實務運作
    上,參觀之人員或團體皆依機關審慎規劃之路線行進,該導覽路線已注意並保障
    受刑人之隱私,故現行依參觀者性別參觀男女監之規範,已不合宜,爰予刪除現
    行第一項規定。
九、現行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已納入第四項規定,以符合實務運作情形,爰予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