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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58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針對少年受刑人、感
    化教育受處分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及受戒治人,執行相關業務時,得準用本細
    則相關規定。
三、為平等保障受刑人以外之其他類別之收容人之權益,於相關法規修正前,先訂定
    準用規定,待其他法規修正後,再刪除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