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57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由於現今喪葬辦理方式已趨於多元化,有關死亡受刑人之喪葬辦理方式,機關自
    得依受刑人家屬意願或結合社福團體相關資源辦理之,然考量監獄資源有限,爰
    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列為本條規定,明定監獄請求地方政府機關協助之法令依
    據,俾利處理無家屬收領遺體之死亡受刑人之用;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