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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52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監獄接獲假釋出監受刑人相關執行指揮書後,如新併入之刑期有本法第一百
    十五條第二項須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罪名,受刑人既未在監,自無受
    評估之可能,爰規定監獄對此類受刑人應層報法務部廢止原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