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監獄接獲假釋出監受刑人相關執行指揮書後,如新併入之刑期有本法第一百 十五條第二項須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罪名,受刑人既未在監,自無受 評估之可能,爰規定監獄對此類受刑人應層報法務部廢止原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