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51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監獄辦理維持或廢止受刑人假釋時,發現已有刑法第七十八條假釋中再犯罪判處
    徒刑確定或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違反保護管束規定且情節重大而應撤
    銷或得撤銷之情形,應僅辦理撤銷假釋,其餘維持或廢止假釋不予處理,爰明定
    監獄負有注意義務及辦理撤銷假釋之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