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受刑人之衛教知能,使其負起自我健康管理之責任,爰於第一項規定監獄
    應對受刑人實施衛生教育,並得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
三、受刑人應盡自我健康管理之責任,妥依醫囑自行服藥,然考量受刑人之健康情形
    有所不同,除其係服用管制藥品、醫囑或經監獄人員觀察結果須注意其保管及服
    藥情形之受刑人外,監獄得使受刑人自主管理及服用其藥物。
四、因醫療器材或衛生保健物品送入前,均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項經醫師評估後方
    可申請送入,爰於第三項規定受刑人請求自費購入或送入低風險性醫療器材或衛
    生保健物品不得提供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