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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第五十三條已明定為維護受刑人之健康及衛生,監獄應依季節供應冷熱水及
    清潔所需之用水,為維護受刑人保健需求,矯正機關沐浴熱水之供應標準,應考
    量氣候變遷、溫度變化及實際需求等因素調整因應,爰刪除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
三、考量個人髮鬚生長速度不同,且監獄要求受刑人理剃鬚髮目的,應與本法第五十
    三條以維護受刑人之健康及衛生之目的相符,不宜擴張監獄管理之範疇,爰將現
    行第三項有關理剃頭鬚長度及頻率之限制,修正為監獄要求受刑人沐浴及理剃鬚
    髮,以維持監獄之安全維護、公共衛生或個人健康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