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對於經濟狀況欠佳之受刑人,得請求監獄提供日常生活之必需品。 三、第二項規定對於急需日常生活必需品之受刑人,得由監獄先提供之,並依使用者 付費及避免資源浪費之精神,監獄得指定受刑人返還之方式。 四、第三項規定監獄得重複提供非一次性使用之日常生活必需品,並注意維持清潔衛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