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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修正,並鑑於近年智慧財產權備受重視,修正規定
    監獄於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教化時,教材或內容應妥
    慎審查,並依保護智慧財產及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