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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監獄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提供之適當資訊設備,包括相關複印設
    備,由受刑人申請自費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