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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監督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擬定計畫,推動辦理調解及修復事宜,以
    利監獄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