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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增訂第一項規定監獄除依本法第四十條第四項授權命令辦理學校型態之教育外,
    得自行或邀請外界團體或個人,辦理有助於受刑人社會生活及人格發展之教化課
    程。
三、現行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第二項,規定監獄得使具有專門知識之受刑人,協
    助辦理參與、實施或指導相關教化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