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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項為說明集體、類別以及個別教誨的實施時間,配合本法第四十條第三
    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規定集體、類別以及個別輔導之辦理方式。
三、修正第二項規定上開輔導應於適當場所為之,並留存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