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彰顯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取之於收容人,用之於收容人」之精神,本法第三十 七條修正提高受刑人勞作金分配之比率。關於勞作金提撥方式,於現行外役監條 例第二十三條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之一亦設有規定,其提撥比率低於本 法第三十七條,合先敘明。 三、依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囚犯的工作, 應訂立公平報酬的制度。」,為避免有相似勞動投入卻有同工不同酬的現象產生 ,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