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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精神,受刑人作業應能獲致
    合理報酬,避免有剝削勞動力之情事,爰增訂第一項。
三、為使受刑人作業能獲致合理報酬,並回應監察院認為受刑人勞作金低廉,作業單
    位應先訪價調查當地同類加工或自營成品後訂定加工單價,爰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