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依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精神,受刑人作業應能獲致 合理報酬,避免有剝削勞動力之情事,爰增訂第一項。 三、為使受刑人作業能獲致合理報酬,並回應監察院認為受刑人勞作金低廉,作業單 位應先訪價調查當地同類加工或自營成品後訂定加工單價,爰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