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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受刑人作業報酬,強化監獄承攬作業廠商委託加工之監督管理機制,符合
    矯正機關委託加工之標準作業流程,爰增訂條第一項公開徵求之方式,以網路公
    告、函請當地經濟發展局處協助招商、登報徵求等方法進行,以昭公信。
三、考量監獄作業之特殊性,為使機關與廠商均能掌握生產之工作能率與適性,實務
    承攬委託加工契約均得進行試作,爰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