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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法及本細則是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而制(訂)定,其所規範對象不僅
    只有監獄,更包含監督機關(如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監獄
    )及本法之主管機關(如本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監獄對於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者
    ,應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審查。)故上開行政機關皆有執行本
    法事項之情形,合先敘明。
二、為保障受刑人之權益,符合平等原則,爰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九條之規定,酌作文
    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