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法及本細則是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而制(訂)定,其所規範對象不僅 只有監獄,更包含監督機關(如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監獄 )及本法之主管機關(如本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監獄對於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者 ,應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審查。)故上開行政機關皆有執行本 法事項之情形,合先敘明。 二、為保障受刑人之權益,符合平等原則,爰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九條之規定,酌作文 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