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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針對本法第十九條和緩處遇事項,明定其調查、認定、審查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以保障受刑人和緩處遇之權益。另有關醫師評估部分,如受刑人係由非監
    獄指定之醫師審查其身心狀況,監獄應妥為註記,有必要時,得請受刑人補正,
    供監獄及監督機關審核參考。
三、第二項規定審查流程,且如監督機關認為受刑人不符合資格者,應回復一般處遇
    之規定。
四、第三項參考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五條之立法例,明定除明列效期者
    外,以提出前三個月內開立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