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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監獄現行係依據受刑人作業、教化、作息等處遇之活動性質,劃分監禁區域
    範圍,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現行條文文字修正後移列至第二項,規定監獄得按監內設施情形,按所劃分區域
    實施分區管理及教化工作,並指派教化、作業、戒護及相關人員組成分區教輔小
    組執行上開工作及其他處遇事項。
四、增訂第三項規定分區教輔小組每月至少應開會一次,就所屬分區內之管理、教化
    、輔導或其他重要事務等,研商合理性、公平性之處遇並執行之。
五、增訂第四項規定監獄每季應舉行全監聯合教輔小組會議,以強化各教輔小組於管
    理、教化、輔導或其他重要事務等之一致性及橫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