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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十三條入監健康檢查條次變更,並已明定入監健康檢查應由醫師進行
    ,在監獄內不能實施者,得戒送醫院為之等規定,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