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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97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申訴程序或申訴書不符規定可以補正者,應明定不變期間通知申訴人補正之,以
    顧及其申訴權益及時效,爰增訂本條規範之。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申訴程序或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者,應明定不變期間通知申訴人補正之,以顧及
    其申訴權益及時效,爰增訂本條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