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申訴程序或申訴書不符規定可以補正者,應明定不變期間通知申訴人補正之,以 顧及其申訴權益及時效,爰增訂本條規範之。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申訴程序或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者,應明定不變期間通知申訴人補正之,以顧及 其申訴權益及時效,爰增訂本條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