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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96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申訴書內容、格式及應填載事項,以利充分瞭解申訴事由及事實經過
    ,提供審議小組決議之參考。
三、對於受刑人以言詞提起申訴者,仍應予受理,爰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五條之規
    定,於第二項明定以言詞提起申訴之辦理方式。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申訴書內容、格式及應填載事項,以利充分瞭解申訴事由及事實經過
    ,提供審議小組決議之參考。
三、對於受刑人以言詞提起申訴者,仍應予受理,爰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五條之規
    定,於第二項明定以言詞提起申訴之辦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