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申訴書內容、格式及應填載事項,以利充分瞭解申訴事由及事實經過
,提供審議小組決議之參考。
三、對於受刑人以言詞提起申訴者,仍應予受理,爰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五條之規
定,於第二項明定以言詞提起申訴之辦理方式。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申訴書內容、格式及應填載事項,以利充分瞭解申訴事由及事實經過
,提供審議小組決議之參考。
三、對於受刑人以言詞提起申訴者,仍應予受理,爰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五條之規
定,於第二項明定以言詞提起申訴之辦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