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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91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監獄對於受刑人,不得因陳情、申訴或訴訟救濟之提出,而施以歧視待遇或
    藉故懲罰,以保障受刑人之權益。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監獄對於受刑人,不得因陳情、申訴或訴訟救濟之提出,而施以歧視待遇或
    藉故懲罰,以保障受刑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