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監獄對於受刑人,不得因陳情、申訴或訴訟救濟之提出,而施以歧視待遇或 藉故懲罰,以保障受刑人之權益。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監獄對於受刑人,不得因陳情、申訴或訴訟救濟之提出,而施以歧視待遇或 藉故懲罰,以保障受刑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