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88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前條修正,於本條第一項增列「免予執行」文字,俾符公平原則,並酌作文
    字修正。
三、增列第二項規定,依前條第三項停止執行者,於其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執行。並
    增列但書規定,考量受刑人長期臥病等情形,繼續執行已無實益,爰規定停止執
    行逾六個月不再執行。
四、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前條修正,於本條第一項增列「免予執行」文字,俾符公平原則,並酌作文
    字修正。
三、增列第二項規定,依前條第三項停止執行者,於其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執行。並
    增列但書規定,考量受刑人長期臥病等情形,繼續執行已無實益,爰規定停止執
    行逾六個月不再執行。
四、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