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配合章名修正,將原條文序文之「獎賞」修正為「獎勵」,並明定得給予一款
或數款之獎勵。另將原條文序文之「左列」,依法制體例修正為「下列」。
(二)第一項各款款次酌作調整,又獎勵方式,因實務上並未以發給獎章為獎勵之方
法,爰將原第一項第三款「或獎章」之文字刪除。又由於受刑人飲食之給與及
伙食辦理已達質量均佳,且實務上亦未將「與以較好之給養」視為獎勵方法之
一,爰將原第一項第七款「與以較好之給養」之文字刪除。另刪除第四款「並
以為進級之依據」等文字,以符實務執行現狀。
三、刪除原第二項有關特別獎賞之規定,另授權法務部就第一項之獎勵基準、特別獎
勵之種類等事項,另訂相關辦法,以資適用。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配合章名修正,將現行條文序文之「獎賞」修正為「獎勵」,並明定得給予一
款或數款之獎勵。另將現行條文序文之「左列」,依法制體例修正為「下列」
。
(二)第一項各款款次酌作調整,又獎勵方式,因實務上並未以發給獎章為獎勵之方
法,爰將現行第一項第三款「或獎章」之文字刪除。又由於受刑人飲食之給與
及伙食辦理已達質量均佳,且實務上亦未將「與以較好之給養」視為獎勵方法
之一,爰將現行第一項第七款「與以較好之給養」之文字刪除。另刪除第四款
「並以為進級之依據」等文字,以符實務執行現狀。
三、刪除現行第二項有關特別獎賞之規定,另授權法務部就第一項之獎勵基準、特別
獎勵之種類等事項,另訂相關辦法,以資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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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1 年 04 月 06 日 | 一 增列第一項第八款,以資明確。
二 第二項增列「...為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
獎勵。」,以使特別獎賞的範圍予以明確化,並增列「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使執行有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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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 為配合審檢分隸後,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故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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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 | 第二項內「呈請」兩字改為「報請」,以符現行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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